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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崇民 - 重要宣導 | 2020-03-30 | 點閱數: 909

說明:
一、本局 108 年 11 月 21 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 1081352917 號函及 108 年 12 月 27 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 1081519221 號函諒達。
二、近來因多校未注意校安通報規定已修正,而導致校安通報逾時情事發生,爰再次提醒各校務必熟稔要點修正規定,並落實校安通報機制。
三、現行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:
(一)依法規通報事件:應於知悉後,於校安通報網通報,至遲不得 24 小時;法規有明定者,依各該法規規定時限通報。
(二)一般校安事件:應於知悉後,於校安通報網通報,至遲不得 72 小時。
(三)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,應於知悉後,立即應變處理,即時以電話、電訊、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,至遲不得逾 2 小時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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ㄅㄨ ˋ ㄌㄨㄛ ˋ ㄎㄜ    ㄐㄧㄡ ˋ
比喻不落俗套,有獨創風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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